35岁女子在路边的雨棚里躲雨,与一名陌生男子看对了眼,两人发生了关系。事后却报警称被男子强奸,这是怎么一回事呢?男子赵某出门办事快回到小区时,没想到下起了倾盆大雨,赵某只好在小区外的雨棚暂时躲雨,过了没多久,雨棚走进来一名女子胡某,胡某是赵某同小区的业主,胡某主动的和赵某打起了招呼。外面的雨越下越大,两个人就聊了起来,后来胡某与赵某竟然就在雨棚发生了关系。
后来,胡某到公安机关报案称,那天外出归来突然下起大雨,走进雨棚躲雨,此时赵某也在雨棚内,赵某主动和胡某搭讪,胡某不愿意搭理他,赵某见四周无人,开始对胡某动手动脚,遭到胡某反抗,但双方力量悬殊,最后赵某还是强奸了胡某。失魂落魄的胡某回到家中,在丈夫的安慰下拨打了报警电话。于是警方以强奸罪立案侦查,很快将赵某抓获,赵某在看守所里待了将近2个月的时间。事情突然出现了反转,胡某主动来到公安机关自首,说自己冤枉了赵某。原来,胡某回家之后,丈夫发现了异常,胡某为了推脱责任,只好谎称自己是被赵某强奸,而且当着丈夫的面报了警,事后胡某也因涉嫌诬告陷害罪被刑事拘留,最终法院判决胡某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
所谓诬告陷害罪,是指捏造事实,作虚假告发,意图陷害他人,使他人受刑事追究的行为。那么什么是造成严重后果呢?有一个标准,就是公安机关已经对这个被陷害这个人呢进行立案侦查了,还有一种更严重的情形,就是被陷害这个人被判了刑,并且执行刑罚了,那这种就是更为严重的后果,本案当中该名女子,只是把这个男子陷害到立案侦查这么一个阶段,并没有把他给送进监狱,在这种情形下,法院根据他的这种行为,给她判了有期徒刑十个月,缓期一年执行。这个事对于男子而言,也是一个教训,约炮竟然被对方诬陷强奸,在看守所被羁押了两个月,所以在生活中,不以善小而不为,不以恶小而为之。最后说下,被诬陷者被错误羁押,可以通过申请国家赔偿的方式来维护自己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