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为规范和提升电动自行车乘员头盔的质量标准和安全性能,保障骑车人员交通安全,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共同组织制定了强制性国家标准《摩托车、电动自行车乘员头盔》(GB 811-2022,下称“新标准”)。
面向电动自行车乘员头盔生产企业、电动自行车企业及相关销售商,在重点产区持续开展新标准宣贯活动。
发挥行业协会和标准化委员会作用,向电动自行车乘员头盔生产企业提供专业检测技术辅导,引导企业加强检测能力建设。
为加强城区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秩序管理,营造安全、文明、畅通的交通环境和规范、整洁、有序的市容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重庆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现通告如下:
一、城区机动车、非机动车必须在施划的停车泊位或区域有序停放,必须统一朝向、顺向停放(在人行道上停放的摩托车、电动自行车及在机动车道上垂直停放的车辆须头朝外),不得压越标线或超出泊车位标线外停放。
二、货运车辆在限行时间内禁止在城区内通行,不得随意停放,必须在规定停放点停放(0.6吨以上的货运车辆禁止在公共停车泊位停放)。
三、严禁在车行道、人行道随意停放,禁止停入公共绿地,禁止占用盲道、堵占消防通道,禁止占用公交车、救护车等专用停车泊位。
五、禁止任何单位、个人长期占用临时停车泊位或挪作他用。对长期占用公共停车资源的“僵尸车”,将由公安交管部门或城管执法部门强制拖移。
六、临街单位和商户要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对违章停放的机动车、非机动车予以劝阻、制止和举报。
八、摩托车、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必须“有牌证、戴头盔、靠右行”(在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行驶时须在非机动车道上行驶),不得在道路中间行驶、不得加装伞具、不得超员超速。
十、凡违反本通告规定,将由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区城市管理局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实施强制拖移、暂扣、罚款、扣分等处罚。
第一要看,看产品是否有规范的中文标识,包括规范的厂名厂址、产品名称、执行标准、合格标志等,产品是否具有发泡材料缓冲层,没有发泡材料缓冲层的头盔不要选购。不要购买无厂名或厂名不规范、无执行标准、无产品合格证的头盔;
第三要按,用手稍用力按压头盔的发泡材料缓冲层,选择缓冲层手感密实或有轻微反弹感,不出坑、不掉渣的产品;
第四要戴,试着佩戴头盔,头盔与头部贴合,佩戴舒适,如果配有护目镜,选择护目镜透光性能更好的透明镜片;
第五要问,不同头盔种类的防护性能不一样。目前的摩托车头盔,均适用于电动自行车乘员,在购买摩托车乘员头盔产品时,要选购有3C认证标志的产品。新国标实施后,B类头盔仅适用于电动自行车乘员,A类头盔既适用于摩托车乘员,也适用于电动自行车乘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