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主页 > 健康 > 正文

寿县一起租赁租金久拖不付法院判决护权益

2023-06-04 20:36来源:互联网 点击:

  张某从事叉车租赁业务,黄某经人介绍与其认识。2021年3月14日,双方就叉车租赁达成一致意思表示并签订叉车租赁合同,该合同载明:张某为黄某提供叉车一台,租赁费用为每月2200元,租赁期限为2021年3月16日至2022年1月1日。黄某与张某于2022年6月16日终止叉车租赁关系,叉车租赁实际期限自2021年3月16日至2022年6月16日。经结算,黄某应付租赁费用为33000元,黄某实际支付租赁费用为17400元,尚欠15600元租赁费用未支付。经张某多次催要,黄某以各种理由推拖,拒不支付所欠的租赁费用。张某将黄某起诉至法院,请求黄某支付叉车租赁费用。

  经审理,承办法官认为,黄某与张某签订书面合同就叉车租赁的租金、期限等达成一致意思表示,在约定的合同期限到期后,黄某仍继续租赁该叉车,张某未有异议,双方实际形成的叉车租赁合同合法有效。

  合法有效的合同具有约束力,在张某履行完合同约定的交付叉车给黄某的义务后,黄某应当依照合同约定,支付叉车租赁费用给张某。黄某虽支付了叉车租赁费用共计17400元,但是尚欠15600元租赁费用未支付,其依法应当继续支付尚欠的15600元租赁费用给张某。所以,法院依法判决黄某向张某支付所欠租赁费用15600元。

  诚实守信既是传统美德,也是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民事法律交往的当事人应当珍惜自己的信用资产,做到言而有信,信而有行,共同营造良好的市场交易环境。

编辑:admin 作者:admin
  • Tag:
------分隔线----------------------------
推广信息
推荐内容
热门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