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全市公安机关对涉犬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确保执法公平公正,镇江市公安局制定了《全市公安机关对部分违反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裁量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请于12月3日(周日)前,将相关意见反馈至镇江市公安局治安支队,联系人:魏翔,联系方式,邮箱:。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公安机关对涉犬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确保执法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镇江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执法实践,制定本裁量指导意见。
二、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根据涉犬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性,作出过罚相当的处罚决定。
三、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纠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对当事人依法不予处罚的,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镇江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项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行为,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在限养区内饲养烈性犬只或者大型犬只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养犬人在十日内妥善处置,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处置的,没收犬只。
(一)在限养区内饲养一只烈性犬只或者大型犬只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养犬人在十日内妥善处置,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处置的,没收犬只。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在限养区内饲养烈性犬只或者大型犬只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养犬人在十日内妥善处置,并处以二千以上三千五百元以下罚款;逾期不处置的,没收犬只: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在限养区内饲养烈性犬只或者大型犬只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养犬人在十日内妥善处置,并处以三千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处置的,没收犬只。
《镇江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三)项 遛犬不牵绳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以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遛犬不牵绳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以两百元以上三百五十元以下罚款;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遛犬不牵绳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以三百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镇江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五)项 携带犬只出入人员密集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处以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携带一只犬只出入人员密集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处以五十元以上两百元以下罚款。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携带犬只出入人员密集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处以两百元以上三百五十元以下罚款: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携带犬只出入人员密集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处以三百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