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自治区卫生健康委 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开展医养结合示范创建活动的通知》(内卫人口字〔2020〕216号)和《关于开展第一批自治区级医养结合示范地区和示范机构创建申报工作的通知》(内卫人口字〔2022〕369号)要求,按照自评申报、盟市推荐、自治区复核等程序,本着公平公正、优中选优的原则,拟确定以下10个地区和20家机构(见附件)为第一批自治区级医养结合示范地区和示范机构,现予以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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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自治区卫生健康委 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开展医养结合示范创建活动的通知》(内卫人口字〔2020〕216号)和《关于开展第一批自治区级医养结合示范地区和示范机构创建申报工作的通知》(内卫人口字〔2022〕369号)要求,按照自评申报、盟市推荐、自治区复核等程序,本着公平公正、优中选优的原则,拟确定以下10个地区和20家机构(见附件)为第一批自治区级医养结合示范地区和示范机构,现予以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