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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收取劳动者保证金的行为违法吗?

2024-07-17 13:52来源:互联网 点击:

  刘某于2013年7月入职某建设公司,后某建设公司将刘某调任至某建筑公司,刘某先后任职某公馆项目、某花园项目的项目经理,期间,刘某交纳了项目预留风险金。

  2023年1月4日,刘某以个人原因提出辞职。因解除劳动合同发生争议,刘某向仲裁委提请仲裁,请求某建筑公司退还预留风险金、支付报销款、某公馆项目奖金以及2022年12月至2023年1月工资。

  仲裁委员会裁决某建筑公司向刘某退还2022年12月扣发工资、退还风险金、支付某公馆项目奖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建筑公司应向刘某退还2022年12月扣发工资、风险金、支付某公馆项目奖金,并驳回某建筑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劳动者收取定金、保证金或抵押金(物)。对违规收取的,由公安部门和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立即退还给劳动者本人。

  本案中,用人单位收取劳动者的风险金是用于保证项目效益,实质是要求劳动者承担应由用人单位承担的商业经营风险,但就劳动者的身份而言,其不应承担企业的商业经营风险。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缴纳预留风险金的行为,实际上是变相要求劳动者的担保,人民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第八十四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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