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北京1月13日电 (记者孙博洋)13日,中消协针对民航选座额外收费问题发表观点认為,“加价选座”限制消费者的选择权、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违背了公平交易原则,不应成為“行业惯例”。
近期,民航选座额外收费问题引发舆论热议。一些航空公司以所谓“行业惯例”為由,在选座这一基本服务中引入加价机制,将靠窗、靠过道或前排等座位锁定,要求消费者支付额外费用。原本仅在廉价航空中盛行的做法,如今正逐步蔓延至整个民航行业,“锁座”越来越多,引起了消费者的不满和质疑。有消费者反映,值机时发现若不付费选座,免费可选座位寥寥无几,甚至有时带未成年子女出行也难以选择相邻座位,迫使他们不得不支付选座费。这种加价选座的行為不仅增加了消费者的经济负担,也侵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
“加价选座”限制了消费者的选择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种服务。消费者在购买机票时即与航空公司签订了合同,航空公司承担公共航空运输的职责,有义务為消费者提供座位。航空公司售票时已经区分头等舱、公务舱、经济舱,不同时间段购票还有不同的价格,售票时已考虑了各种不同的因素。消费者购票后所享权利理应是确定的,理应有权自由选择适合自己的座位。但航空公司却人為设置门槛,将座位选择与额外付费挂鉤,迫使消费者為基本的乘坐需求额外支付费用,消费者的自由选择权被人為缩限。
“加价选座”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加价选座”本质上是一种额外收费行為,许多航空公司在这方面的规定模糊隐晦,既不明确哪些座位需要加价,也不说明加价标准如何制定,消费者在购票时缺乏充分的信息支撑,等到值机时才发现想选的座位都需要付费。航班“锁座”到底是為了安全飞行,还是為了额外创收?掌握“最终解释权”的各家航空公司不应将“信息差”作為自己盈利的手段。这种行為无疑是对消费者知情权的损害。
“加价选座”违背了公平交易的原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经营者确定价格应有对应的实质服务。不同舱位定价不同是因航空公司提供的服务不同,而经济舱提供的服务是相同的,却要求消费者加价选座本身缺乏定价基础。消费者付费购票已為航空公司提供的运输服务支付对价,根据长久以来的交易惯例,消费者对於座位是“先到先得”,不用另行付费。航空公司作為航空运输合同双方中具有较强话语权的一方,消费者缺乏与之议价的能力。航空公司推出加价选座模式,从“先到先得”惯例向“付费者得”试水,是经营者利用优势地位将原本免费的基本服务变為自行创收的手段,增加了消费者的负担,有违公平交易的原则。
中消协认為,“先到先得”一直是民航业约定俗成的选座规则,近几年来,一些航空公司却以“加价选座”為手段,以“安全飞行”為借口,不断试探消费者的底线。这样擅自加价的行為如果不加以遏制,将影响整个消费市场的风气,其他商品或服务在一定条件下都有可能在定价之外另行区分情况加价销售,从而演变成為一种不公平的所谓“行业惯例”,侵蚀市场秩序,损害消费者权益。
春运临近,中消协建议相关主管部门主动作為,强化行业引导,规范经营行為。消费者的行动也是对行业行為的一种监督,消费者在遭遇各类侵权行為时可积极向消协组织或主管部门投诉,推动消费市场保持公平、透明的健康发展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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