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4月5日清明节当天,韦某与其家人上山进行扫墓,在烧香烧纸祭拜过程中由于当时风较大,点燃的纸钱突然被吹到了旁边的草坪,把附近杂草点燃,不慎引起火灾。我镇执法人员于4月11日向广东双木林科技有限公司申请第三方鉴定,经鉴定,过火类型为地表火,迹地内地面草本基本为烧烬状态,零星灌木基本全株烧黑,烧伤程度为重度烧伤。迹地过火总面积为20.77亩(1.38公顷),其中过火无立木林地面积19.04亩(1.27公顷),过火非林地面积1.73亩(0.12公顷)。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根据《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未引起森林火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两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引起森林火灾的,对个人并处两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我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2.给予警告;3.对韦某并处罚款2000元(贰仟元整)。
第二十四条 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禁止下列行为:(一)上坟烧纸、烧香点烛的规定,存在违规野外用火的行为。应当根据《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给予处罚。
第二十五条 在森林防火区,因防治病虫鼠害、冻害、勘察、工程建设等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按照要求采取防火措施,严防失火。县级人民政府可以委托其林业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野外用火。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未引起森林火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两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引起森林火灾的,对个人并处两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上坟烧纸、烧香点烛等;(二)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等;(三)携带易燃易爆物品;(四)吸烟、野炊、烧烤、烤火取暖;(五)烧黄蜂、熏蛇鼠、烧山狩猎;(六)炼山、烧杂、烧灰积肥、烧荒烧炭或者烧田基草、甘蔗叶、稻草、果园草等;(七)其他容易引起森林火灾的用火行为。
1.要严格执行野外用火管理制度,各类野外用火必须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对防期内违规用火的单位和个人一经发现和查出要严惩不贷、决不手软,教育一人、震慑一片,处理一事、影响一面。
2.各防火检查站按照三不放过的规定对入山人员和车辆,进行从严检查。要反复开展“三清活动,严禁携带火种入山。对入山作业人员划定作业范围,写防火保证书。
3.严格执行封山戒严制度。防火期间,接到上级发布的橙色、红色预警后,禁止一切野外用火,禁止一切人员车辆入山,坚决做到封住管死。
4.加强火情监测工作,充分发挥瞭望塔及地面巡护的作用,实现对林区火情进行全方位监测,做到有火及时发现,及时报告。
5.抓好几个节日的火源管理,集中优势兵力打好“清明节”“五一””两个战役,并制定详细的工作方案,确保双休日、“清明节”“五一”长假期间不发生森林火灾。组织防火、林政、纪检、公安等部门协同作战,加大火案依法查处的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