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2月13日12时10分许,雅安市汉源县富泉镇胡叶村1组精神疾病患者朱某某,在野外违规农事用火,引燃地边杂草,过火面积约3.2亩,给全县森林防灭火大局造成不良影响。
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根据《汉源县2024年森林防火令》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朱某某及其监护人给于1000元行政处罚,并将朱某某送往汉源县万隆康宁医院接受治疗。
2024年1月24日,呷某在凉山州越西县马拖镇私自使用打火机点燃玉米秸秆生火取暖,涉嫌违规野外用火,被民警当场查获,呷某已被依法处以行政处罚。
2024年1月13日,孙某在凉山州越西县新民镇,为清理地里玉米秸秆私自用打火机将其点燃,致大面积草地被烧毁,被民警当场查获,孙某已被依法处以行政处罚。
2024年1月10日,拉某在凉山州越西县新民镇,野外私自使用打火机焚烧杂草,涉嫌违规野外用火被民警当场查获,拉某已被依法处以行政处罚。
2024年1月6日,阿坝州九寨沟县玉瓦乡玉杏村村民王某、郭某某、郭某、陈某某 4 人随身携带打火机进入林区并在林区内吸烟。九寨沟县公安局玉瓦派出所接群众举报,依法开展调查取证属实后,对4人进行了处罚。
《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五条: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因防治病虫鼠害、冻害等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按照要求采取防火措施,严防失火;需要进入森林防火区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因处置突发事件和执行其他紧急任务需要进入森林防火区的,应当经其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
《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