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一中院认为,公安机关配合学校教学管理,将被诉不予处罚决定送达学校,此后,学校对张文作出何种处理,不影响对不予处罚决定合法性的认定。张文作为成年在校大学生,对其所实施的行为,以及调查中的陈述所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应当有清楚的认识,并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案主审法官荆向丽指出,本案中张文的行为既符合盗窃的构成要件,又具有不予处罚的法定情节,公安机关依法依规所作出的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并无不当。行政处罚要“过罚相当”。行为人有违法行为,但情节轻微,符合法定事由的,应当不予处罚或减轻处罚。另一方面,行为人有违法行为但因符合法定事由不予行政处罚的,并不等于其行为不违法或者没有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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