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张(男)和小周(女)婚姻存续期间,男方父母出资为小夫妻购置房产,并将该房产登记在他们名下。不想,几年后双方离婚,男方父母要求二人偿还购房出资款。小周不认可这笔款项,她认为小张父母自愿出资购房系赠予,她的诉求会获得法院的支持吗?
被告小张与被告小周2015年6月登记结婚,2019年9月经法院调解离婚。二人婚姻存续期间,小张父母为给小两口买房,曾向小张的个人银行账户以及房屋出售人的个人银行账户转账200万元,且该房屋的房产权属登记为小张及小周。
小张向其父母出具了借条:“今向父母借款200万元,用于购买位于某小区住房使用”,借款人处有小张和小周的签字。小张、小周离婚后,小张父母于2023年6月将二人诉至法院,要求偿还该笔欠款。小张认可并表示愿意偿还,小周不认可该笔款项为借款,认为是父母对子女买房的自愿出资。
法院经审理认为,小张父母提供了银行交易明细、收条等证据,能够证明案涉款项均系小张父母出资用于为小张和小周购买房屋,原被告之间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且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等规定,判决被告小张、小周连带偿还小张父母借款共计200万元。
近年来,法院受理了多起父母为子女出资购买婚后房屋的案件。随着我国老龄化趋势日益加深,如何妥善保护老年人群体合法权益成为司法不能回避的问题,父母斥巨资为已婚子女购置房屋,在一定程度上牺牲了自己的养老利益。在此提醒老年朋友,在将大额资金借给子女购房之前,最好签订借条等凭据,避免日后发生不必要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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