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加强野外火源管理,有效预防森林火灾,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森林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森林防火条例》、《海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结合澄迈县实际情况,特发布澄迈县森林禁火令。
澄迈县行政区域内的所有林区(含自然保护区、风景区、森林公园,下同)及距离林地边缘100米范围内的区域。
进入禁火区域的人员和车辆应当自觉接受防火、禁火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扰和妨碍检查。临时森林防火检查站执行检查任务的人员应当佩戴专用标志,对进出车辆和人员进行森林防火安全检查,记录相关信息,对携带的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实行集中保管,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根据《海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七的规定,野外用火禁止命令发布期间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森林火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上述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外,可以责令责任人补种树木,并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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